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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法院发布全国首份《京族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令》

时间:2026-04-13     阅读:26088


近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发布了全国首份《京族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令》。


京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悉,该《保护令》的保护对象为列入国家、省、自治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相关保护名录的京族传统图案、纹饰、服饰、建筑装饰等有形文化遗产载体,及其相关的制作技艺、使用规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针对以上保护对象,《保护令》明确了四种禁止情形,即非法毁损、侵占、破坏其完整性;恶意篡改,即擅自改变文化遗产的传统形制、核心文化内涵或者代表性特征;歪曲使用,即在利用过程中违背京族文化传统寓意、文化价值和民族情感导向;其他侵害京族文化遗产、损害公共利益或民族感情的行为。同时,《保护令》还提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京族文化遗产元素,应当秉持尊重和善意原则,维护其文化内涵与传统寓意,不得以丑化、贬损、歧视性方式或任何损害京族民族感情和文化尊严的方式进行利用。




司法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制止生态环境破坏或预防不可逆损害而采取的司法强制措施,其核心为“预防优先,及时救济”。司法保护令通过明确禁止性条款,对自然保护区、文物遗址、野生动植物等对象的破坏行为进行司法约束。去年,东兴市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一批承载京族历史记忆与文化基因的传统花纹图样,均是京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智慧结晶。考虑到随着时间推移有可能面临失传风险,该院及时出台《京族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令》,旨在用法治之力守护京族历史文化遗产、留住京族群众美丽“乡愁”。

内容来源于东兴市人民法院冯健华提供

CCTV《对话大国品牌栏目》广西运营中心

林灼伦、杜益东、麦起权报道

东兴市人民法院 京族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令

为加强京族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维护国家文化资源安全与民族团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京族传统文化信息载体实施司法保护,依法作出如下保护令:

一、本令保护对象为列入国家、省、自治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相关保护名录的京族传统图案、纹饰、服饰、建筑装饰等有形文化遗产载体,及其相关的制作技艺、使用规范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

二、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上述保护对象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毁损、侵占、破坏其完整性;

(二)恶意篡改,即擅自改变文化遗产的传统形制、核心文化内涵或者代表性特征;

(三)歪曲使用,即在利用过程中违背京族文化传统寓意、文化价值和民族情感导向;

(四)其他侵害京族文化遗产、损害公共利益或民族感情的行为。

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京族文化遗产元素,应当秉持尊重和善意原则,维护其文化内涵与传统寓意,不得以丑化、贬损、歧视性方式或任何损害京族民族感情和文化尊严的方式进行利用。

本令望各位公民周知遵守,携手保护京族文化遗产,共同守护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若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此令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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